一、读者凭本人借阅证办理借书手续,任何读者及工作人员,不得未办手续私自将书带出图书馆。
二、借阅证只限本人使用,不得转借他人,否则一经发现,扣留借阅证,取消借书资格,并由借阅证本人承担因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。
三、借阅证需妥善保管,如有丢失,应及时到图书馆办理挂失,一周后方可办理补发手续。如因挂失不及时,造成图书流失,由借阅证本人承担赔偿责任。
四、借阅证为本人借书凭证,不得私自涂改或更换照片,否则一经发现,扣留借阅证,取消借阅资格,并由原借阅证本人承担因违反规定所造成的一切损失。
五、借书期限:教职工借阅文学类图书为3个月,文学以外图书为6个月,学生为四周。借书到期未用完者,可续借一次。
六、读者借到图书后,请认真检查,如发现损毁勾画等情况,应立即声明,否则发生该书损坏情况,借阅者应承担赔偿责任。
七、读者必须妥善保管所借图书,不得卷折、撕毁、涂画、污损。如有丢失、损坏按规定赔偿。
八、读者应在寒、暑假前归还图书,否则按逾期处理。读者到外地出差、实习,未能按期归还所借图书,须由所在单位出具书面证明,口头说明无效。
九、学生因毕业、退学、休学等原因离校、教职工调离时,必须还清所借图书,退还借阅证,方可办理离校手续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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